被控寻衅滋事罪,律师介入后获释放
因《被控故意杀人罪,获不起诉》有同行指出案卷泄密,故全文替换我2020年在上海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,该案经过会见后找公安交涉,提出取保候审申请,三天后同案三人均获释放,另两人未聘请律师。
附取保候审申请书:
取保候审申请书
申请人:杨志朋,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A某某的辩护人,执业证号:13601201710795750,执业机构: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,通讯地址: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088号莱蒙都会左岸区B座1015室,电话:13330074094。
申请事项:
申请变更犯罪嫌疑人A某某强制措施,为其办理取保候审。
事实和理由:
犯罪嫌疑人A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,于2020年10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,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。根据犯罪嫌疑人哥哥A某2的委托及A某某本人要求,申请人根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申请对犯罪嫌疑人A某某变更强制措施,改为取保候审,具体理由如下:
事实方面:根据申请人会见的情形可知,因裴某某差点被对方车辆撞到,打了几下车子,继而对方五人均下车发生撕扯,A某某好心劝架反被打倒在地,并且受伤。经鉴定裴某某和A某某均为轻微伤,对方五人未鉴定出轻伤或者轻微伤。
法律认定方面:
1、根据辩护人的会见情况,辩护人认为A某某的行为尚不足以认定为犯罪,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,对其继续羁押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。
首先,从主观上,A某某并不是为寻求刺激、发泄情绪、逞强耍横等,无事生非,事情起因为劝架,完全是出于好心。
其次,A某某等人的行为未达到“情节恶劣”、“情节严重”或者是“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”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,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,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、情节严重或者尚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,则不能以犯罪论处,而应当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,给予行政处罚。
但对方无人受到轻伤或者轻微伤;对方不属于未成年;未引起他人精神失常、自杀等严重后果,未持有凶器,且未殴打他人;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。
2.退一步来讲,即使A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,本案中犯罪嫌疑人A某某无犯罪前科,平时一贯表现良好,且在本案侦查过程中,至始至终均如实陈述,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积极悔罪。
3.另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,证据固定完毕,对其取保候审也尚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,没有串供,毁灭证据的可能性。且A某某本人保证取保候审后随时可以讯问,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调查。A某某也是家庭中的顶梁柱,有年迈的父母和十几岁的孩子需要赡养和照顾。如果取保候审,其也能够更多承担子女和父母的责任,保持家庭稳定、和睦,社会的和谐。
综上,根据《刑法》及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主观上A某某并不是为寻求刺激、发泄情绪、逞强耍横等,无事生非,事情起因为劝架,完全是出于好心对方无人受到轻伤或者轻微伤;对方不属于未成年;未引起他人精神失常、自杀等严重后果,未持有凶器,且未殴打他人;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。相反,犯罪嫌疑人是出于好心劝架,未殴打他人反而被他人拳打脚踢致使脑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。故A某某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,即使构成犯罪,本案已有视频能还原犯罪事实,证据已经固定,不存在毁灭证据的情形,且其如实供述,无前科,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。现申请人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38条及第67条的规定,特向贵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,望贵局批准为感。
此 致
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
申请人: 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
杨志朋律师
2020年11月2日